为规范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侨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侨侨眷身份界定: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
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归口管理:
(一)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并向市、州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身份证件。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归侨侨眷身份证件的发放工作。
省侨办负责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汉大专院校、中央在汉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及发证工作。
三、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件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批表》,所在单位人事或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认定归侨身份:
1.出国前注销了户口的,应提交:
①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永久居留证明;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2.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应提交:
①原住在国永久居留证明等合法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3.解放前后回国的归侨,如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外居住证明材料,应提交:
①个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国外履历和归国时间的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三)申请认定侨眷身份:
1.华侨在省内的眷属,应提交:
①亲属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②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如亲属系持外国护照的外籍华人,应提交护照的复印件及当地护照管理部门或合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护照属实证明文书原件);
③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2.归侨在省内的眷属,应提交:
①关系人原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3.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应提交:
①合法的领(收)养证明;
②关系人系华侨,提交定居国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
关系人系列地图归侨,提交原居住国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四)港澳同胞回本省定居及其眷属、华人在本省眷属的身份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受理身份认定的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归侨证》或《侨眷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五、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侨务工作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市、州、林区侨务部门每年12月份以电子报表形式向省侨办报送当年度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信息,以便统一监督管理。
七、本办法自2006年1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