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了给基层侨务干部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侨务方针政策提供方便,我们摘编了胡锦涛总书记有关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部分日常工作中经常会使用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在工作时参考,也可印发给本单位侨务干部和归侨侨眷学习。
● “三个大有作为”:2005年2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 在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贡献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在开展民间外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扩大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交往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
● “四个积极”:2007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第四届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谊大会代表时强调,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需要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奋斗。他希望广大华侨华人在推动住在国发展和进步的同时,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努力做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做中国统一大业的积极促进者,做中华文明的积极传播者,做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友好交往的积极推动者,为中国的繁荣与进步、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 “三个最大限度”、“四个充分发挥:2008年3月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致公党、侨联界联组讨论时提出:“要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播中华文化方面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方面的桥梁作用”。
● 侨务工作“十六字”原则: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 侨联工作的四大职能:群众工作、参政议政、海外联谊、维护侨益。
● 新世纪新阶段侨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国内侨务工作为基础、以国外侨务侨务工作为主导,坚持为国家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统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在海外发展一支宏大的对我友好力量,促进侨务资源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独特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奋斗。
● 江苏侨务工作经验和精神:“解放思想、用心服务、创新发展、聚合力量、强建队伍”;“爱岗、创新、卓越、拼搏”。
● “一法两办法一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
● 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和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人员(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并发放《归侨证》、《侨眷证》。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件程序及所需材料详见《市侨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侨[2006]22号)。
● “侨房”拆迁补偿规定: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拆迁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 侨界考生“优录”政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报考各类学校,享受以下照顾: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10投档;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报考普通高中的,在其考试总分基础上加5分。
● 侨属企业:一是指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经济、科研实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属于合资或合作性质的,归侨、侨眷的投资额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二是指以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为目的新办的企业。其中,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人数占本企业从业人数的20%以上。
● 侨属企业优惠政策:《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十一条第(一)至(七)款规定了侨属企业所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武汉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该“规定”是我市出台的保障出境定居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政府规章,于2001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公布施行。“规定”所称出境定居人员,是指原具有本市户籍、经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出境、并已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 探望出境定居子女规定:本市在职职工,探望出境定居的子女,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日(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其出境假期工资应予发给,境内外费用自理。
市侨办侨联侨务处摘编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