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7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于1911年领导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先生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坚持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并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中心的转移,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 出了新的贡献。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这是必须遵循的政治准则。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在履行基本职能的过程中,本党坚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努力加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动员和鼓励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赞同通过和平谈判,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台湾海峡两岸加强经贸合作和各方面的交流,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组织活力,巩固党内团结,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把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党员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第十二条 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本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六条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
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人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三条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干 部
第三十五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六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紧密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热爱民革工作,服从组织,遵守纪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胸襟宽广,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第三十七条 本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十八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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